Jun 12,2009
兩岸金融運鈔車管理面面觀

郭志裕(開南大學安管系兼任助理教授)

陳禾耀(移民署台南專勤隊副隊長)

 

壹、前言

 

據統計,近十五年來,國內運鈔車發生重大之遭搶(竊)或監守自盜案件達35件,包括歹徒持槍強盜案、監守自盜案,偵破率約一半,另外一半持續偵辦追查中。最令人震撼的是有七件未破搶案中,歹徒利用下雨天,著雨衣帶槍傷人犯案,另外基隆市區,竟有保全運鈔車沿路掉錢的烏龍案件。這些原本要保護現金安全的運鈔車,淪為歹徒覬覦目標,加上不肖員工監守自盜或管理鬆懈,運鈔車屢屢出事,成為治安重大案件。

 

中國大陸運鈔車管理,於西元2010年一月起,適用中國剛發布的保安服務管理條例,其中有些管理措施,值得借鏡。兩岸來往與互動,在馬總統上台後,海基和海協兩會多次協商下,無論是大三通或兩岸人民交流,都呈現出前所未有的熱絡景象。他山之石,可以攻錯,拋開政治,單從治安面,提出淺見,以供產、官、學界參考。

 

貳、兩岸運鈔管理現況

 

一、臺灣保全公司

 

(一)保全運鈔車應具備要件: 依保全業法規定運鈔車應有下列設備:1.防彈裝置。2.自動報警系統。3.防盜、防搶裝置。有關配置標準,警政署於86年函頒「保全公司申請運鈔業務特殊安全裝置運鈔車審驗規定」;92年2月函頒「執行運送保全業務標準作業指導」,6月修正前項審驗規定,令保全運鈔車應具下列防盜、防搶裝置之設備:(1)固定之保險箱。(2)所有車門於發生緊急事故時,由內部控制開啟,不能直接由外部開啟之控制系統。(3)自動停駛系統,或經測試合於運鈔車使用,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車輛定位系統。

二、大陸保安公司

臺灣的「保全」服務,在大陸地區稱為「保安」服務,大陸地區有關運鈔保安,依據2010年保安服務管理條例之相關規定如下:

 

(一)保安服務公司根據保安服務合同,派出保安員為客戶單位提供門衛、巡邏、守護、押運、隨身護衛、安全檢查及安全技術防範、安全風險評估等服務。

 

(二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擔任保安員:1.曾被收容教育、強制隔離戒毒、勞動教養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。2.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。3.被吊銷保安員證未滿3年。4.曾兩次被調銷保安員證。

 

(三)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執行武裝守衛押運任務使用槍枝, 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之使用管理條例規定執行。

 

(四)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的槍枝使用培訓,應當由人民警察院校、人民警察培訓機關負責。

 

参、運鈔車管理問題分析

 

保全公司運鈔出事的原因相當多元,分述如下:

 

1. 內部管理規範鬆散:中國保安公司多為集中住宿與管理,由公安機關訓練,實施軍事管理,內部管控嚴密。台灣保全公司,採取民主自治,相形比較,內部控管較為鬆懈。台灣原保全業法著重於保全公司之設立條件嚴格,但對於保全空司之經營體質及保全從業人員素質之管理規範,則付之闕如,且對於越轄區經營之管理亦未有明文規範,僅設置辦事處或駐點,規避轄區警察機關查察與管理,運送保全業者亦然。

 

2. 運鈔車設備部分未符合規定:雖然警政署訂有「保全公司申請運鈔業務特殊安全裝置運鈔車審驗規定」,惟早期(特別是86年以前)設立之保全公司所使用之運鈔車配備標準,皆未符合前開審驗規定。至該項審驗規定函頒後所成立之保全公司,業者基於經營利潤之觀點,運鈔保全業者於申請經營時,僅購置幾部作為警察機關審查(勘察)之用,至後續添購之運鈔車則未經審驗,即先行上路擅自營運,罔顧消費者權益。

 

3. 運送金額過高,治安事故頻傳:目前台灣各運送保全業者運鈔金額上限為新臺幣8﹐000萬元,雖有投保責任險,然運送金額過高,如遇長假或特定日期,甚至運送超過上億現金,且運送保全人員僅有低度防禦器械,對於潛在之犯罪人而言,實是一大誘因。

 

4. 運送保全人員前科素行比率偏高,訓練不足:經統計資料,運送保全人員,其中具有前科素行者約有200人,雖約佔5%,惟國內運送保全業者具有前科素行比率超過10%以上者有4家,市佔率約57.14%,最高比率更達18.75%,高於目前國內所有保全從業人員具有前科素行比13.3%。由於證照制度尚未修法實施,訓練不足,多數保全公司之訓練淪為紙上作業,真正落實者不多。

 

肆、運鈔車防搶,攜帶武器對策分析

 

運鈔遭歹徒持槍搶劫,應屬治安重大事故。中國大陸保安員運鈔均有攜帶武器自衛,對歹徒形成威脅,以達嚇阻作用。惟我國政府是否開放保全人員配槍執勤,正反意見參雜,利弊得失都有,兹分析如下:

 

一、優點:

 

(一)提升自我防衛能力--運送保全勤務,目標明顯,龐大現金誘人,潛藏危機極高,且事實上歹徒劫鈔犯案,攜帶武器,日趨凶狠,不給予保全人員足以自衛的器材,很難發揮遏止危害的效果。雖然依警械許可訂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,運送保全可以持有拋射式電擊器,不過只是比較強勢的防衛性警械,還是無法嚇阻兇惡的歹徒。而警察機關也不可能隨側保護,因此,讓當事人攜帶武器自負保護之責有其必要。

 

(二)運鈔工作型態需要配槍以達任務--保全運鈔員運送大筆現金常成為歹徒覬覦的目標,其工作環境之危險性不亞於警務人員。環顧世界各國有關運送現金之私人警衛,多數都有攜帶武器,中國大陸除保安攜帶武器外,公安也視需要,加強保護。警察人員面對潛在危險尚需配槍執行勤務,更遑論直接面對搶匪的保全人員。

 

二、缺點

 

(一)管理難度高,訓練不足--槍枝射擊訓練成本極高,包括槍、彈、師資、場地、保養問題等等,凡此種種增加營業成本的訓練資源,私人企業是不感興趣。另外內部控管很難面面俱到,如何管理下班後繳回之武器,也是問題之所在,因此多數保全公司反而不願運鈔保全有武器。保全員擁槍後「槍械」可能成為歹徒覬覦運鈔車現金外的另一個目標,攜槍執勤反而徒增危險,保護現金外,還要保護槍枝。在在都是台灣不願開放的主因。

 

(二)保全人員素質參差不齊,很難管控--目前國內五百多家保全業者素質良莠不齊,有前科或精神疾病的患者擔任保全員仍大有人在,一旦開放配槍,社會大眾無法認同,恐招惹更多治安問題。某些保全公司有黑道背景,在業者良莠不齊的情況下,槍枝安全性堪虞,並且會造成部分黑道與不法分子藉保全員身分合法持槍。

 

伍、結語

 

兩岸保全(安)公司在運鈔與管理作為上有明顯差異,惟能擷取優點,才能有效管理健全保全公司,茲提出下列建議,代為結語。

 

一、檢視運鈔標準作業流程--運鈔車作業遭搶變數很多,包括:運鈔車之裝備、運鈔車路線變動情形、運鈔袋暴露車外時間、收放款之據點數、運鈔車人員防衛武器配備、以及運鈔車出勤時有無與治安單位聯繫。重新檢視流程,訂定標準作業,辦理防搶演習,確實要求,落實執行。

 

二、警察機關加強金融機購巡守安全維護工作--警察機構執行巡邏勤務,應實施守望、臨檢等作為,必要時於金融機構營業廳內外及ATM提款機附近實施錄影,嚇阻歹徒覬覦,便於日後追蹤查緝。保全公司運送較多金額時,達一定金額以上由保全公司提出申請,警方以便衣或制服警力明暗交互協助護鈔。

 

三、提升保全員水準,有條件開放使用槍枝運鈔--保全公司除強化硬體設備外,對於人員素質應更加嚴格要求,避免發生監守自盜情事,並強制定期辦理教育訓練,才能有效降低風險及誘惑,減少危害發生的機會。早日修正保全業法,保全人員經訓練考核取得證照,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使用槍枝運鈔,除能提升專業能力外肩負共為治安之責任,也可提升保全之專業形象。